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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所属参公2015选调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5-10-25 22:41:41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区国资中心人才队伍结构,结合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在编制范围内面向全省财政系统公开选调2名工作人员。

   一、选调原则
  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调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选调计划及报考条件
  公开选调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公登记的人员,详见附表1《2015年石鼓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计划表》。
  招聘基本条件:
  1、全省各级财政系统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公登记的人员(石鼓区除外)。
2、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3、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有开拓进取精神,爱岗敬业。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熟悉计算机操作。
  6、具备职位要求的学历和所需的其他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报考

  三、选调程序
  1、发布选调信息
  通过石鼓区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双休日不报名)。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石鼓区财政局办公室(石鼓区政府大楼424室)联系电话:8177800。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以及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编制情况证明,近期免冠1寸彩照3张。填写附表2《石鼓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3、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结束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岗位要求和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后发放准考证。岗位选调计划数与实际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
  注意事项:报考者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为准‚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须携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统一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至12日(截止11月 12日下午5:30),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4、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⑴笔试。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笔试为一套试卷,总成绩为100分。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笔试时间和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⑵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以答辩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按照计划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从笔试总成绩的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达不到1:2的比例,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入围末位名次出现成绩相同的,则末位同名次的考生一并参加面试)。如果岗位实际面试人数形不成有效竞争时,该岗位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⑶考试综合成绩。拟选调岗位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4)体检考察。按体检对象与选调计划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规定执行。体检地点待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对体检合格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考察,考察组到考察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就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
  凡不参加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则从报考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为1次。

  四、公示、入职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选调人员,在石鼓区党政门户网(http://www.hysgq.gov.cn/mai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选调的,取消选调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选调人员名单公示后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拟选调人员经区财政局党组审定,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五、待遇
  一经选调录用,实行石鼓区在编在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统一待遇。

  六、选调纪律
  (一)本次选调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选调有关的各类举报。
  (二)选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选调资格。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选调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选调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行回避制度:
  1、录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报考。
  2、单位负责人和参与选调工作人员在选调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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